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上年度制造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 1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以申报年为基准,上两个自然年度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已完成节能改造,制造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 2500 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电力热力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 7500 吨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
(五)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支持措施
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实现一定节能量或减量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的,以及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子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
申报时间
2022年:/
2023年:2.20-3.24
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