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发布于 2025-03-13 / 1 阅读 / 0 评论 /

基本条件

(一)支持医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政策

1.支持对象

医药服务企业、机构。

2.申报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企业或机构经省营商环境局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上年度新建(含引进)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销售机构(CSO)、合同保证组织(CIO)等应用基础平台。

(二)支持医药企业服务平台做大做强政策

1.支持对象

医药服务企业、机构。

2.申报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企业或机构经省营商环境局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已建成运行 5 年内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销售机构(CSO)、合同保证组织(CIO)等应用基础平台。

支持措施

(一)支持医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政策

对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销售机构(CSO)、合同保证组织(CIO)等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厂房等土建类投资)投资的 20%给予支持,最高 500 万元。

(二)支持医药企业服务平台做大做强政策

对已建成运行 5 年内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销售机构(CSO)、合同保证组织(CIO)等应用基础平台,按照其上年度为我省与平台无投资关系企业服务金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2022)13号)

申报时间

2022年:9.26-10.20

2023年:4.18-5.16

2024年:3.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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