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科技部批准建设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文件,或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建设分支机构文件并报科技部备案同意。
2.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分支机构资金、固定资产等实质性累计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
4.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25%(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支机构不作要求),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5%;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分支机构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在分支机构工作时长不少于 6 个月/年),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 50%以上。
5.具备必需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支持措施
1.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在首次评估期前(最多不超过 5 年)每年给予牵头单位 1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 1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4.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基地,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资助。
5.对我省牵头建设重组后纳入新序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且首次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资助。
6.对我省参与建设省外新获批或重组后纳入新序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且首次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参建单位一次性 500 万元资助。
7.对新获批的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应用数学中心,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改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
申报时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