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发布于 2025-03-11 / 1 阅读 / 0 评论 /

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省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1 年(含 1 年)以上,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中应有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且经营地、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本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四)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低于 5%。

(五)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风控等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 3 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六)接受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支持措施

在年度安排的预算资金总额度内,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 2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以及实物资产抵押等组合型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 1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

申报时间

2022年:/

2023年:2.23-3.20

2024年:3.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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