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申报范围
(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附件 3)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1 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 2024 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已满,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重新认定申请。
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支持措施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50 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 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 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政策依据
《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
申报时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